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債 務 人 黃萬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零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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