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躍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壹佰肆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躍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5
6048143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216,149 元未給付,其中210,542 元為消費款;4,407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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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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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躍洋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10542│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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