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5號
債 權 人 董政立
債 務 人 林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