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137號
PCDV,105,司促,34137,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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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3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元郁即彭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元郁即彭麗玉於民國93年12月7 日向債權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
   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75,667 元自96年
   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175,667 元,及自96年3 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96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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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