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859號
PCDV,105,司促,33859,20161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5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木辛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壹拾柒
  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
  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