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49號
PCDV,105,司促,33449,201612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49號
債 權 人 美麗桂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國洪
法定代理人 呂俊華
債 務 人 馬國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