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027號
PCDV,105,司促,33027,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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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27號
債 權 人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代 理 人 陳善哲
債 務 人 全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捌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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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