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27號
債 權 人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代 理 人 陳善哲
債 務 人 全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豐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捌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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