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睿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李睿騰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就任為硹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 12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該公司業清算完結 ,聲請人並於105 年10月24日經公司股東臨時會指定為簿冊 保管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事錄、出席股東簽到簿、保 管簿冊同意書、公司帳冊清表等件為憑,爰依公司法上開規 定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 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 字第127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430 號 卷宗核閱無訛。是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就任為 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 第127 號准予備查在案。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5 年 8 月31日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聲請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 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 分配表業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且該公司業完成 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公告程序,現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 第430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受理中。故該公司業已完結清算 程序並向本院為清算終結之聲報。另本院斟酌聲請人即為硹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 甚為熟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爰指定其為硹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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