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62號
PCDV,105,司,62,20161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世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萬臻物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世澤萬臻物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萬臻物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 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 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有限公 司準用之,此見同法第11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呈報就任萬臻物業有限公司(下稱萬 臻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以新北院 霞民事寧105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萬臻 公司之股東朱德澤陳勇助李佳鳳3人同意萬臻公司於清 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由聲請人擔任保存人,聲請人亦 同意任之,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萬臻公司簿冊及文件之 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為證,且其已清算完結 ,亦經本院於105年12月7日以新北院霞民事寧105年度司司 字第41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1/1頁


參考資料
萬臻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