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紹輔
相 對 人 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5 年11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工資新台幣(下同)27,2 48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 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11月16日調解成 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達成共識,本調解 案成立。2.資方願意給付工資27,248元【工資27,930元扣除 682 元(勞工自付保險費400 元+全民健康自付保險費282 元)】予勞方並與勞方和解。3.資方同意於105 年12月5 日 (星期一)前,勞方親至資方處所索取工資27,248元。(資 方處所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2樓)」等情,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可稽,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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