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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2號
PCDV,104,建,142,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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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吳坤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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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