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藍陳三
藍進雄(即藍𨚫之承受訴訟人)
秦進傳(即藍𨚫之承受訴訟人)
藍銘通
藍明義
藍明來
李藍鳳嬌
王藍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黃藍緞
沈秀蘭
藍 禮
沈清來
沈德章
沈麗華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德義
被 告 沈得興
沈德政
沈德祥
常忠政
常忠華
許藍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6 繼承人藍明來應繼分「42分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24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