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07號
PCDV,104,勞訴,107,2016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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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許淑宜
      黃裔絜
      吳曉怡
      顧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被   告 格尚西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慶隆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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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尚西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