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208號
PCDV,103,訴,3208,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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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福和宮
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王炎仁
      王素玉
      王素卿
      劉素雲
      王尉戎
      王貞女
      徐玉桂
      張孟浩
      張孟然
      張偉良
      張蕙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曾俊穎
被   告 王素蔭
      賴雪
      賴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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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