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福和宮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被 告 王炎仁 王素玉 王素卿 劉素雲 王尉戎 王貞女 徐玉桂 張孟浩 張孟然 張偉良 張蕙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曾俊穎被 告 王素蔭 賴雪 賴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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