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33號
PCDV,100,建,133,2016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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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振忠王徐桂妹王樹波林秀靜、何
有財、溫世芬鍾彩娥謝鐵勝、梁陳素雲、李恒立、江禮藻
邢美棋羅漢雲曾德明蕭舜聯吳秀鳳王重懿張秋莉
謝增國、蔡美月、周中明林成弘、黃大岩、唐柏岑、唐藍垣妹
羅美月陳穎瑞陳穎璞周樹蘭黃朝禮洪旭鋆謝增天
黃春祝陳中州趙家賦(即趙永保之繼承人)趙玉鳳(即
趙永保之繼承人)、趙玉卿(即趙永保之繼承人)趙玉梅(即
趙永保之繼承人)、趙美惠(即趙永保之繼承人)、胡達右、章
濟生、馮靖芳梁正華錢珠(即于熙成之繼承人)葉成雲
曾新民陳敏陽蕭雅尹簡麵張基華陳燕聖、陳淑貞、隋
紀三林昱村林義登黃江雄唐慶祥、楊惠珍王碧春、黃
長江、余文海歐許玉珠、蔡璧瑕、焦張秋英(即焦天祿之繼承
人)、焦聖偉(即焦天祿之繼承人)焦鈺芸(即焦天祿之繼承
人)、焦茜茜(即焦天祿之繼承人)賴秀珍(即施明盛之繼承
人)、施崇儀(即施明盛之繼承人)、施崇道(即施明盛之繼承
人)、施崇華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伍拾玖萬捌仟捌
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壹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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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