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773號
PCDM,105,附民,773,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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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73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802號
原   告 李美樂
被   告 林筱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30 號、第1283號妨害名譽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筱珮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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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