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李佩凌
被 告 黃麗娟
王若琳
上列被告黃麗娟、王若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李佩凌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