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5年度,19號
PCDM,105,重訴,19,2016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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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DMIRAH(中文譯名:卡密)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DMIRA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ADMIRAH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7日延 長羈押。
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本院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 佐證,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為外籍人士,其僅來台工作,在台居住公司宿舍,可 見其與臺灣並無密切關聯及羈絆,被告離開臺灣機率顯較本 國人士為高,且被告所犯前開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身涉重罪犯嫌且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2年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及執行程序之 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要件相符 ,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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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