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406號
PCDM,105,聲,5406,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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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5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侃翔
具 保 人 林綵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綵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綵蓁因被告張侃翔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刑 保字第270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張侃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 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 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新 北市○○區○○○街0 巷0 號10樓之2 ,郵寄通知具保人通 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 函於同年10月17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之上開住所,然未獲會 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前揭 通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並 由送達人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具保人上址住所之門首及置 於該址信箱以為送達;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 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 料等件附卷可參,而被告亦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執行期日即 105 年10月31日到案。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林綵蓁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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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