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300號
PCDM,105,聲,5300,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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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仕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仕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黃仕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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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07.12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12.08 │新│104 年│104.12.29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五月,如│ │104 年度│北│審訴字│ │北│審訴字│ │105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第1719│ │地│第1719│ │執更字第│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6660號 │院│號 │ │院│號 │ │2115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07.14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12.08 │新│104 年│104.12.29 │新北地檢│以上編號1 │
│ │防制條例│八月 │ │104 年度│北│審訴字│ │北│審訴字│ │105 年度│至2 所示罪│
│ │(施用一│ │ │毒偵字第│地│第1719│ │地│第1719│ │執更字第│刑,前曾經│
│ │級毒品)│ │ │6660號 │院│號 │ │院│號 │ │2115號 │定其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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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07.25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08.24 │新│105 年│105.10.03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一年一月│ │105 年度│北│審訴字│ │北│審訴字│ │105 年執│ │
│ │(施用一│ │ │毒偵字第│地│第1180│ │地│第1180│ │字16461 │ │
│ │級毒品)│ │ │4106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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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