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 220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在監獄 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 日經核准 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0 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並先執 行殘刑2 年又16日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經 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