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振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6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12月2 日法授 矯字第1050111688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4 月30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15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 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是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