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5年度,183號
PCDM,105,簡上附民,183,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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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瑋)
      
      
被告黃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
1165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卓怡君
  檢察官 王江濱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賴苑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智琦(原名:張哲瑋)
  被 告 黃韋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参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分
  七期給付,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起,前六期於每月五日給
  付伍仟元,第七期於五日前給付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如一期
  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
  瑋)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張智琦
  被 告 黃韋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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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