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瑋)
被告黃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
1165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卓怡君
檢察官 王江濱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賴苑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智琦(原名:張哲瑋)
被 告 黃韋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参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分
七期給付,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起,前六期於每月五日給
付伍仟元,第七期於五日前給付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如一期
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
瑋)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張智琦
被 告 黃韋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