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6669號
PCDM,105,簡,6669,20161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揚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06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揚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有如聲請所指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損害之 程度、犯後態度,以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方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 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658號
被 告 陳致揚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致揚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2年度審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加重 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6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2年度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 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105年3月11日執行完畢。詎其 仍不知悔改,於105年7月9日22時許前某時許,前往吳玉珍 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外,基於毀損之犯意 ,徒手破壞房屋門鎖、折斷窗戶繡蝕之鐵欄杆後,持磚塊砸 毀玻璃,致該屋門鎖、窗戶鐵欄杆、玻璃致令不堪用,足以 生損害於吳玉珍,嗣為吳玉珍發覺後報警處理。二、案經吳玉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致揚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游芳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等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破壞門鎖、窗戶鐵欄杆及玻璃後侵入該屋 之行為涉犯侵入住居罪嫌云云。惟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 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所保護之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 與私人生活之秘密之保持,重在居住之事實,因此所謂之「 住宅」乃供人居住之宅第,須已有人實際遷入居住為條件, 僅傢俱物品存置其內,定期整理清掃,尚難認係實際遷入居 住,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可參。經查, 質之告訴代理人游芳莉到庭陳稱:上開房屋於105年2月起就 無人居住迄今等語,足認告訴人雖係上開房地之所有權人, 惟並未居住於上開房地,是縱被告有進入上開房地之行為, 然因告訴人未居住於上開房地,無從侵害告訴人個人居住之 安寧與私人生活之秘密之保持,核與刑法侵入住宅罪之構成 要件有間,自難僅以告訴人之指訴,遽對被告以該罪相繩, 然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涵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