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秉霖
劉昀樸
楊書瑋
曹昌翰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字第255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表編號1 帳號欄 「6ho523」應更正為「9ho523」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丁○○、丙○○、乙○○、甲○○等四人為牟不 法利益,經營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 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5597號
被 告 丁○○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羅秉頊)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丙○○、乙○○、甲○○分別與黃帟傑(原名黃緯 翔,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 10月間起,由渠等提供如附表所示「TS娛樂城」等簽賭網站 之帳號與密碼予黃帟傑,由黃帟傑成為球版管理者後,即由 黃帟傑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住處,或其 斯時擔任職業軍人任職之憲兵指揮部通資作業連寢室、及軍 官講堂播音室內,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附表所示帳 號權限開設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球版,由丁○○、丙○○、 楊書偉、甲○○與黃帟傑公然對賭外,另由黃帟傑招攬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莊」之成年女子等人,將附表所示球 版之帳號、密碼提供予「莊莊」等賭客,供渠等用以登入上 開網站球版參與賭博,「莊莊」等即以手機或電腦連接網際 網路至上開簽賭網站,輸入黃帟傑交付之上開帳號、密碼, 再以職業棒球、職業籃球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依該網站
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輸贏,如所押注 之隊伍贏球,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押中 ,則賭資下注金額全歸莊家即丁○○等人所有,另尚有以百 家樂為賭博標的,賭客得選擇押莊家、閒家,比牌後如賭贏 可依押注金額及賠率獲取彩金,如賭輸則押注金額全歸莊家 即丁○○等人所有;惟無論賭客輸贏,黃帟傑均得自「莊莊 」等賭客下注金額中,向丁○○等人抽取1.5%【每萬元抽 新臺幣(下同)150元】不等之佣金(俗稱水錢),藉此與 賭客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網站 對賭金錢,再於每週一依前週簽賭輸贏結果結帳,黃帟傑並 以其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作為與賭客間之賭資交收及彩金領取之結帳匯款帳戶 ,待黃帟傑與賭客結清完畢後,再將所得收取之水錢扣除後 ,將所餘賭資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丁○○等人所提供之金融帳 戶。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訊據被告丙○○、乙○○則均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黃 帟傑共同涉犯上開賭博犯行,被告丙○○辯稱:黃帟傑匯款 到伊銀行帳戶,係因向伊借30幾萬元所為還款,伊並未涉犯 賭博罪等語,被告乙○○辯稱:因黃帟傑有向伊借錢,所以 與黃帟傑有銀行往來紀錄,伊未在天下運動網站簽賭等語。 經查:被告丁○○、丙○○、乙○○、甲○○涉犯上開賭博 罪嫌,業經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帟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明確,並有黃帟傑手機內記事本內容翻拍照片1張、TS娛樂 城簽賭網站投注紀錄、歷史總帳、帳務中心、賽事讓分賠率 等管理網路頁面資料、黃帟傑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黃帟傑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摺 影本、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被告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被告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被告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丁○○、丙○○、乙○○、甲○○犯嫌堪以認定 。
二、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 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 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復按經營賭博網站之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 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然其既係提 供該網站供人從事賭博行為,且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則 該賭博網站顯已成為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網路公共空間 ,而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是被告等人於前揭賭博網站 之網路公共空間內參與賭博,所為自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 段之賭博罪構成要件該當。核被告丁○○、丙○○、乙○○ 、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 入場所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丁○○、丙○○、乙○○、 甲○○分別與另案被告黃帟傑間就前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於前揭時、地多次為 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均 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 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又被告等 4人所犯上開3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李 安 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被告 │ 網址 │ 帳號 │ 密碼 │與黃帟傑交易帳戶│
├──┼─────┼────────┼───┼───┼────────┤
│ 1 │丁○○ │http://www.ts889│o6269 │s888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9.net │ │ │劍潭分行帳號2485│
│ │ │ │ │ │00000000 │
│ │ ├────────┼───┼───┤ │
│ │ │http://www .ts99│cj621 │不詳 │ │
│ │ │99.net ├───┼───┤ │
│ │ │ │6ho523│s8888 │ │
│ │ │ ├───┼───┤ │
│ │ │ │cj617 │不詳 │ │
├──┼─────┼────────┼───┼───┼────────┤
│ 2 │丙○○ │http://www.wn888│wmx662│win88 │玉山商業銀行北天│
│ │ │8.net │ │ │母分行帳號051097│
│ │ │ ├───┼───┤0000000 │
│ │ │ │wmx667│win88 │ │
├──┼─────┼────────┼───┼───┼────────┤
│ 3 │楊書偉 │http://www.666v │不詳 │不詳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l.net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88、000000000000│
├──┼─────┼────────┼───┼───┼────────┤
│ 4 │甲○○ │http://www.666v │bsr613│win8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l.net │ │ │公司士林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