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696號
PCDM,105,審易,3696,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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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佑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審易字第3696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佑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臺北分監,同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蘇佑宇具領,嗣於同 月17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一、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刑事判決(案號為105 年度審易字第3696號)而提起 上訴。二、理由候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 院,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為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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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