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72號
PCDM,105,交簡附民,172,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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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顏明福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陳金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338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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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