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卓煒傑
卓誠
陳良瑜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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