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77號
CHDV,105,補,777,201612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陳良瑜
原   告 卓誠
原   告 卓煒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290,16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8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