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241號
CHDV,105,婚,24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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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241號
原   告 邱OO 
被   告 武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105 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雖已辦理離婚登記,惟因兩造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邱O O、吳OO未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而認有離婚 無效之原因,乃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是兩造之婚 姻關係是否存在不明確,致原告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即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兩造於民國99年9 月29日登記結婚,嗣原告因細 故與被告發生爭吵,一時氣憤,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求離婚, 並於105 年5 月9 日登記離婚。惟離婚協議書係原告一時氣 憤下所書寫,其上之證人簽名亦為原告所書寫,該協議書上 之證人根本未曾見聞兩造有離婚之意思,且協議書上之簽名 亦非證人所書立,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兩造離婚不符法 定要件,自屬無效,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仍存在,為此請求 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答辯以:是原告要離婚的,兩造有去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書是原告前一天準備好的,證人吳 OO是原告母親,邱OO是原告父親,但不知道證人的簽名 是誰寫的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



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是夫妻間 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 ,自屬無效;而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 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 ,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 得為證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306號、68年台上字第3792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9 月29日登記結婚,嗣於105 年 5 月9 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 籍謄本、兩願離婚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兩造離婚協議書上之見證人邱O O、吳OO並未親自見聞兩造離婚之真意,而係由原告書寫 該證人簽名後,再交由被告簽名後並辦理離婚登記一情,經 本院審酌該離婚協議書上2位證人簽名之字跡係屬同一人所 為。雖證人即原告之父邱OO到庭表示離婚協議書上是其所 親簽,然證人邱OO就有無越南籍媳婦?是否知悉兒子(即 原告)結婚之事?兒子結幾次婚等相關議題均以搖頭方式表 示或未予回答,顯見證人邱OO就兩造結婚與否並無所悉。 再被告亦表示不知證人之簽名為何人所為,是原告於前一日 先準備好該離婚協議書再由其簽名後辦理離婚登記的等語。 復參酌證人邱OO於法官面前當庭書寫其姓名「邱OO」、 「32.5.21」、「Z000000000」及「桃園縣龜山鄉…」等字 ,該字跡與離婚協議書證人欄所書寫之字跡顯然不同,是離 婚協議書證人邱OO之簽名,應非邱OO所親自為之,堪認 無疑。準此,自難認證人邱OO確有親自見聞兩造當事人有 離婚之真意。又另一證人吳OO於離婚協議書上所為簽名之 字跡,與證人邱OO為同一,證人吳OO之簽名亦無法確認 是否真意,是本件兩願離婚仍核與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 要件不符,自難認本件兩願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揆諸上開 說明,其協議離婚依法自屬無效。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 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備註:本案確定後本院將依職權發給「確定證明書」,須持本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始可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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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