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5號
CHDV,105,國,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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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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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