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鮑澤仁
相 對 人 首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昌彬
人
相 對 人 蔡文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五年度存字第六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折合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656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663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 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63號 提存書影本、105年度裁全字第65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相對 人共同出具之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 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63號提存卷 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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