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704號
CHDV,105,司票,1704,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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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E PHAN PHONSAK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
  事項之請求金額、本票金額不符)。
二、請釋明相對人為何人(聲請狀之相對人與護照影本之相對人
  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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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