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E PHAN PHONSAK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
事項之請求金額、本票金額不符)。
二、請釋明相對人為何人(聲請狀之相對人與護照影本之相對人
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