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上列聲請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家維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該本票提示日為何年
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家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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