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陳家智
上列聲請人陳家智因與相對人劉堉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家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堉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