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79號
CHDV,105,司票,1579,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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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陳家智
上列聲請人陳家智因與相對人劉堉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家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堉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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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