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加佳即王榮賢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俊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承人前列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加佳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承人共同上列聲請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等四人因與相對人許呂桂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105北登資第13930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即105彰北他字 第316號)影本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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