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23號
CHDV,105,司促,9623,2016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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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
債 權 人 施隆彬
債 務 人 王信一
債 務 人 王滿榮
債 務 人 王金章
債 務 人 王黃梅即王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金源即王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金榮即王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金進即王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金尾
債 務 人 李美華即王瑞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芝淇即王瑞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芝喬即王瑞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銘錘
債 務 人 王欽梅
債 務 人 王呂麗玉
債 務 人 王耀鄰
債 務 人 王耀明
債 務 人 王敏華
債 務 人 王戴阿合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登和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春環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春姬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春柑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莉淇即王木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花王典
債 務 人 王秀治
債 務 人 王金乙
債 務 人 王裕郎
債 務 人 王裕吉
債 務 人 吳王阿研
債 務 人 王秀美
債 務 人 陳王富春
債 務 人 王秀珠
債 務 人 王起裕
債 務 人 呂錦英
債 務 人 王勃超
債 務 人 王偉傑
債 務 人 王佩欣
債 務 人 王惠青即王文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至青即王文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碧珠即王文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惠芳即王文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惠珊即王文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秀琴
債 務 人 王淑鑾
債 務 人 林勝志
債 務 人 林維貞即林天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香均即林天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陳貴蘭即林天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信宏即林天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林于
債 務 人 梁林招治
債 務 人 鄭洪春桂
債 務 人 鄭宗太
債 務 人 鄭美秀
債 務 人 巫佳憲即巫介齊
債 務 人 巫小伶
債 務 人 鄭美惠
債 務 人 鄭珊惠即鄭百惠即鄭育朱
債 務 人 鄭美蘭
債 務 人 王翠旦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王阿翠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王順香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國忠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秋松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心宜即王郁雯即王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瑞雄
債 務 人 王佩伶
債 務 人 王俊龍
一、債務人王信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滿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王金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王黃梅、王金源、王金榮、王金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立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肆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王金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玖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李美華、王芝淇、王芝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瑞欽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參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王翠旦、劉王阿翠、曾王順香、王心宜即王郁雯、王
  國忠、王秋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王銘錘王欽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陳多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王呂麗玉王耀鄰王耀明王敏華及與王戴阿合、
  王登和、王春環、王春姬、王春柑、王莉淇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王木元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及與債務人花王典王秀治
  債權人給付連帶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王金乙王裕郎王裕吉吳王阿研王秀美、陳王
  富春、王秀珠王起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
  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呂錦英王勃超王偉傑王佩欣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王惠青、王至青、陳碧珠、王惠芳、王惠珊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王文庭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及與債務人林維貞
   、林香均、林陳貴蘭、林信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天保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及與債務人王秀琴王淑鑾、王翠旦、
   劉王阿翠、曾王順香、王心宜即王郁雯、王國忠、王秋松
   、林勝志曾林于梁林招治鄭洪春桂、鄭宗太、鄭美
   秀、巫佳憲即巫介齊、巫小伶、鄭美惠、鄭珊惠即鄭百惠
   即鄭育朱、鄭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
   伍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王瑞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王佩伶、王俊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
   佰零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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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