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06號
CHDV,105,司促,12206,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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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耀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
     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
     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
     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8年12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40974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38102元為自民國93年2月11日起至民
     國98年12月25日止之消費款,2872元為循環利息。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耀崇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810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8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耀崇  │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38102 │     │月26日起  │      │5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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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