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吳嘉龍即吳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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