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8號
債 權 人 邱明杰
上列債權人邱明杰因與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邱明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
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