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28號
CHDV,105,司促,12128,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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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8號
債 權 人 邱明杰
上列債權人邱明杰因與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邱明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
  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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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偵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