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002號
CHDV,105,司促,12002,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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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洪嘉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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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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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自民國105年8月20日至 │1.29%      │               │
│  │            │ 民國105年9月19日  │        │               │
│  │            ├───────────┼────────┼───────────────┤
│001 │137,407元        │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逾期六個月│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起 │1.29%      │               │
│  │            │至民國105年12月19日  │        │               │
│  │            ├───────────┼────────┼───────────────┤
│002 │13,73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月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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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