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洪嘉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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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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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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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05年8月20日至 │1.29% │ │
│ │ │ 民國105年9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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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7,407元 │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逾期六個月│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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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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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起 │1.29% │ │
│ │ │至民國105年12月19日 │ │ │
│ │ ├───────────┼────────┼───────────────┤
│002 │13,734元 │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月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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