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69號
CHDV,105,司促,11869,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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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淳蓁即黃麗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淳蓁即黃麗毓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
     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87669元。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緣相對人黃淳蓁即黃麗毓於民國91年1月16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96年6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41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2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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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淳蓁即黃│自民國096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44060 │麗毓43117 │06月25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00000000 ├──────┼──────┼───────┤
│  │   │009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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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