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PARAMOUNT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黄利旭
○ 000號
一、債務人PARAMOUNT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黄利
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PARAMOUNT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應向債
權人給付美金壹佰參拾陸萬玖仟零捌拾陸元陸角肆分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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