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美鴻
債 務 人 陳錫清
債 務 人 邱美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美鴻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陳錫清、邱美櫻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2筆,金額總計為86,95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美鴻自105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6,8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陳錫清
、邱美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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