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65號
CHDV,105,司促,11765,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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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李欣恬兼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侑璇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迎穎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珠
一、債務人李侑璇即李季林之繼承人李迎穎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季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欣恬
  李季林之繼承人、林麗珠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
  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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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