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李欣恬兼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侑璇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迎穎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珠
一、債務人李侑璇即李季林之繼承人、李迎穎即李季林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季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欣恬兼
李季林之繼承人、林麗珠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
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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