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69號
CHDV,105,司促,11669,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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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傑
債 務 人 張進揚
債 務 人 張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傑前於民國99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張進
    揚、張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328,743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傑自民國105年8
    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15,183元及自
    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進揚張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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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