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59號
CHDV,105,司促,11659,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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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
債 權 人 合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雄安
債 務 人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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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