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46號
CHDV,105,司促,11646,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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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債 務 人 億德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祐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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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德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