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建樺(原名:陳尚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尚榮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26015300037585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02年07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6,773元整未按
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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