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許言婷即福鹿瓦斯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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